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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安某、赵某甲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_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5〕156号

被告人夏安某,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月**日,文盲,家住长安区**街**村**号**号,身份证号为6101211979********,农民。1996年6月因抢劫罪被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6月因绑架罪被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2年12月出狱后在家务农;2013年7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公安长安分局网上追逃;2014年9月15日被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甲,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家住长安区**街**村**号,身份证号为6101211995********,农民。2014年9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安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3年7月13日上午,被告人夏安某在长安区小峪河河道综合治理工地无故阻挡工地施工,与工地负责人郑某某发生口角,夏安某遂打电话叫人。当日上午11时30分许,夏安某纠集高某某、夏某乙(已判决)等十余人持砍刀来到工地,对郑某某、刘某某等人实施殴打,致郑某某、刘某某受伤,并砸毁工地办公室内物品。后夏安某、高某某、夏某乙等人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郑某某、刘某某伤情均为轻微伤。

二、敲诈勒索罪

2014年3、4月份,长安区王莽街办刘秀村按照区上新农村示范村的标准筹建村委会及村民健身广场,被告人夏安某知道此事后欲强行承包工程,因刘秀村村委会讨论决定不同意将工程承包给夏安某,夏安某遂伙同其弟夏某乙、“干猴”(男,20余岁,**街**村人,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前往工地阻挡施工,扬言称此工程不承包给他就别想动工,并对刘秀村村长刘某乙进行语言恐吓及威胁。因害怕工程被耽误进度被取消刘秀村的新农村示范村健身项目,刘秀村村长刘某乙经与村书记何某某商议,无奈之下同意付给夏安某5000元,夏安某在收到5000元后方才不再阻止施工。

三、非法拘禁罪

2014年8月28日上午11时许,夏安某伙同童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赵某甲、杨某某(另案处理)、“骡子”(另案处理)五人帮助赵某乙(男,37岁,**街**村人,在逃)向被害人关某某追要赌债。当日中午12时左右,夏安某、童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等人在杜曲街办夏侯村将正在乘坐905路公交车去韦曲的关某某叫下车,后将其强行带至杜曲塬上一农田边,夏安某等人围住关某某对其进行语言威胁并殴打,向其索要欠下赵某乙的赌债。关某某被打后,只好联系其妻原某某准备现金。下午3时许,童某某和赵某甲二人在杜曲街办信用社门口从原某某手中拿到3000元人民币,后交给赵某乙。关某某后被赵某乙等人开车带至杜曲洋桥时见一巡逻警车跳车逃离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2、被告人供述;3、被害人陈述;4、法医鉴定;5、公安机关破案、抓获经过;6、证人证言;7、被告人户籍证明;8、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安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情节恶劣,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夏安某伙同被告人赵某甲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其二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夏安某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夏安某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二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闫亚飞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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