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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天明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夏天明,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1197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5年6月24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本案于2019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8月28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天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夏天明酒后驾驶粤A51****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白某某三元里大道出棠景路北39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夏天明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9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夏天明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天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夏天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夏天明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慧娟

202016

附:

1、被告人夏天明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1913****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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