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诉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31979********,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某某**路**号**门**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某某**街**号**门**室)。2018年6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5日经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夏某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在大庆市龙某某*甲号楼楼下,向王某某贩卖0.3克冰毒。
2.2017年8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夏某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大庆市龙某某*乙号楼楼下,向王某某贩卖0.3克冰毒。
3.2017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夏某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在大庆市龙某某*乙号楼楼下,向王某某贩卖0.3克冰毒。
4.2017年11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夏某某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在大庆市龙某某*乙号楼楼下,向王某某贩卖0.6克冰毒。
5.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夏某某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在大庆市龙某某**医院门口,向杨某某贩卖0.4克冰毒。
6.2018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在大庆市龙某某**宾馆侧面的一条小路上,向王某某贩卖3克冰毒。
7. 2018年6月2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夏某某身上搜查出疑似冰毒5.59克,经鉴定,该疑似冰毒检测出甲基苯丙胺。
综上,被告人夏某某贩卖冰毒6次,贩卖冰毒共计10.49克。
经侦查,被告人夏某某于2018年6月26日被公安机关在大庆市龙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支付宝转账照片、微信转账照片、情况说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称重登记表、银行流水;
2.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王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庆)公(刑技)鉴(毒化)字[2018]1213号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春光
检察官:刘佰东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光盘5张;
3.卷宗和证据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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