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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国栋盗窃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0428号 

被告人夏国栋,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0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区******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区**路***号),2006年4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2月2日因盗窃、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5月20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1月23日因吸毒被新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2月2日因吸毒被新建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9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国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夏国栋在新建区长堎镇天兴和顺苑小区旁的停车场,用石头将被害人唐某某的长安轿车(车牌为:湘******)的后挡风玻璃砸破,盗得车内的4条白沙(红运当头)香烟、1条普通利群香烟及2包普通芙蓉王香烟、2包白沙(精品)香烟。后于当日中午将4条白沙烟及1条利群烟卖至某某某烟酒店。经鉴定,被盗香烟的总价值为1010元人民币。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夏国栋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夏国栋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国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国栋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01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国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国栋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国栋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娜

检察官助理:傅重辉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夏国栋现押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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