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夏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522号

被告人夏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于2018年1月17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2019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移送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管辖,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夏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夏某经电话联系,在重庆市北碚区**路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颗给蔡某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民警从夏某处查获毒资人民币500元、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袋(净重0.06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半颗(净重0.04克)、手机1部;从蔡某某处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袋(净重0.44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净重0.18克)。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手机等物证;

2.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夏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渝公鉴(毒品)[2020]1662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辨认等笔录;

7.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故意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夏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姜明刚

检察官助理 王  盛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现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

**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七十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查获的毒品、手机均已被依法扣押,毒品已全部送检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