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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平、陈德某等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公诉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夏某平,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6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邻水县**镇**村**组**号,现居住于邻水县**镇**栋**单元。2015年12月1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4月3日由邻水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德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624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邻水县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为邻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德某于2015年12月1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4月3日由邻水县公安局逮捕。

3、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邻水县**镇**路**号**单元**号,现居住于邻水县**镇**号。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4月3日由邻水县公安局逮捕。

4、被告人陈林,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为邻水县**乡**村**组**号。2015年11月30日因敲诈勒索罪、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4月3日由邻水县公安局逮捕。

5、被告人谢朝平,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为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2015年12月1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4月3日由邻水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6、被告人张学平,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现居住于邻水县**镇**号。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4月3日由邻水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7、被告人胡学芳,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为四川省邻水县**镇**号。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4月3日由邻水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8、被告人邱家发,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1196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现居住于四川省邻水**镇**单元**号。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4月3日由邻水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9、被告人林后芬,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为四川省邻水县**镇**路**号。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4月3日由邻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10、被告人廖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号,现居住于四川省邻水县**镇恒
**区**号。2014年7月21日,廖某某因开设赌场罪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4月3日由邻水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6月6日由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11、被告人游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邻水县**路**号,居住地均为四川省邻水县**镇**区**号。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由邻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12、被告人陈某甲,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县**村**组,现居住于邻水县**镇**号。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4月3日由邻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13、被告人余某甲,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624198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村**组,现居住于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富悦浴足店。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由邻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14、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为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2019年3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4月3日由邻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15、被告人谢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16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为邻水县**镇**村**组**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 2019年6月25日由邻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平、陈德某、陈林、赵某某、谢朝平、张学平、胡学芳、邱家发、林后芬、廖某某、游某某、陈某甲、余某甲、黄某某、谢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同年7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2日一次重报。同年9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 10月15 日二次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夏某平与陈德某商量要一起合伙在网上开设一个百家乐赌场的代理,随后夏某平联系到赵某某提出要做一个网百家乐的代理搞拦截,后赵某某将“申博”赌博网站的一个代理号d9**交给夏某平,并谈好赵某某及赌博公司各占百分之十的股份。夏某平、陈德某拿到赌博代理账号后为组织、发展赌客来参与赌博,夏某平、陈德某先后让胡学芳、陈林、张学平、谢朝平、钟某甲、谢某甲、黄某某及另外一个姓黄的男子参与合伙,其中夏某平占股15.5%、陈德某占股10%、赵某某占股10%、陈林占股7%、胡学芳占股10%、钟某甲占股10%、张学平占股10%、谢朝平占股5%、黄某某占股5%、谢某甲占股5%、另外一个姓黄的男

子占股5%、“申博”赌博公司占股7.5%;合伙人中夏某平负责管理、陈林负责上分、下分、其余股东负责联系赌客来参与赌博,其中张学平联系了谭某甲、袁某某等赌客来参与赌博,胡学芳联系了赖某某、甘某某、游某某等赌客来参与赌博;期间夏某平又发展了赵某某等人为下级代理。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夏某平、陈德某等合伙人在“申博”赌博网站上做代理搞拦截共非法获利,后对夏某平管理的代理d9**进行电子勘验,经勘验该代理号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25日期间的投注总金额共计65531286元,期间赌客共输607654元。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胡学芳、林后芬、邱家发、余某甲四人合伙,由林后芬在一个微信叫“AA**”处拿了一个“申博”网站90盘的赌博代理号搞拦截,代理号由林后芬负责管理,其中邱家发占股50%,林后芬占股25%,胡学芳占股10%,余某甲占股5%,赌博公司占股10%,后胡学芳、林后芬、邱家发联系了陈某乙、杨某甲等赌客来赌博非法获利;经查,杨某甲在邱家发处赌博上分为:239800元;邱某乙在邱家发处赌博上分40000元;陈某乙在林后芬处赌博上分87200元。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游某某伙同胡学芳、廖某某通过廖某某在一个叫“陈某乙”处拿到一个“申博”赌博网站的ca****代理号,代理号由游某某负责管理,廖某某负责赌博公司上家陈超结算,游某某、胡学芳、廖某某各占股30%,赌博公司占股10%,后游某某又分了一个代理号Gaa***给陈某甲,其中陈某甲占股20%,其余80%股份由胡学芳、廖某某、游某某三人平均占股;后游某某分了一个赌博号caaa****给吴某丙,分了一个赌博号caaa****卿某甲,分了一个赌博号Gaaa****给黄某甲赌博,其中吴某丙赌博上分为45OO0元,卿某甲赌博上分73900元,赖某某赌博上分2000元,廖某某给代理号上家陈某乙转账8940元。

2019年1月至2月,胡学芳在一个叫“陈某丁”男子处拿了一个代理账号,胡学芳、林后芬、邱家发三人平均占股联系甘某丁、秦某丙等赌客来赌博,以赚取洗码费的方式非法获利。秦某丙赌博上分6000元,甘某丁赌博上分3164OO元。

2019年2月,林后芬在“武某某”处拿了一个赌博代理账hu****,搞拦截,交由胡学芳管理,其中胡学芳占股6O%、林后芬占股30%、赌博公司占股10%;后胡学芳分给游玉萍hu3***赌博账号,游某某通过赌博赢钱51370元。44000元、加上洗码费7370元,共计51370元。

2016年,游某某在“张某丁”处拿到hk****赌博号后,组织赌博人朱某某等赌博到自己居住的邻水县**镇**区**栋的家中进行赌博,以挣取洗码费的方式非法获利,获利金额达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平、陈德某、陈林、赵某某、谢朝平、张学平、胡学芳、邱家发、林后芬、廖某某、游某某、陈某甲、谢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被告人余某甲、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被告人夏某平、陈德某、陈林、赵某某、谢朝平、张学平、胡学芳、邱家发、林后芬、游某某、余某甲、黄某某、谢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被告人夏某平、陈德某、陈林、赵某某、谢朝平、张学平、胡学芳、邱家发、林后芬、廖某某、游某某、陈某甲、余某甲、黄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平、陈林、谢朝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平、陈德某、陈林、邱家发、林后芬、廖某某、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赵某某、谢朝平、张学平、胡学芳 、陈某甲、余某甲、黄某某、谢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夏某平、陈德某、陈林、赵某某、谢朝平、张学平、胡学芳、邱家发、谢某甲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林后芬、游某某、陈某甲、余某甲、黄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 册,光盘11张。

    3、起诉书78份、换押证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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