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夏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10112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路**号)。被告人夏某曾因嫖娼,于2010年8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夏某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夏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夏某,听取了被害单位、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8日、4月26日将本案退回泗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27日、5月25日该局补查复报。被告人夏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夏某从“陈某某”“小杨网络”处购买“梦幻西游”游戏账号密码数据后,或者登陆游戏账号,窃取游戏账号内的游戏道具,再通过互联网将游戏道具出售给他人;或者通过冒充**公司发送虚假短信骗取游戏玩家“将军令”验证码、冒充游戏玩家在**游戏网站申诉的方式,更改游戏账号绑定的“将军令”信息,再将游戏账号通过互联网出售给潘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期间,被告人夏某出售窃取的游戏道具、游戏账号共计87.6万余元,非法获利79.6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杨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夏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支付宝注册、交易信息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瑞呈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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