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977号
被告人夏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9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乡**村**号,暂住杭州市西湖区**街道**家园**幢**单元**室。2007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4月8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2017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景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9时47分许至4月8日1时07分期间,被告人夏某至本市西湖区天竺路**号的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内,趁无人之机,两次进入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楼储藏间窃得贵州飞天茅台酒10瓶(其中4瓶经价格认定人民币5996元)、茅台汉道酒一箱(6瓶)、茅台镇领酱国酒2瓶,后被告人夏某将窃得的3瓶贵州飞天茅台酒以人民币7200元的价格销赃给赵某某、将窃得的6瓶贵州飞天茅台酒以人民币11700元的价格销赃给秦某某。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回赃物8瓶飞天茅台酒及茅台镇领酱国酒2瓶,并已发还被害人,同时追回的销赃款共计人民币6000元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琴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单轨制卷宗贰册、监控视频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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