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夏某某、王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夏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11972********,汉族,大专文化,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武汉市江夏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7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青山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1日,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5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间二次(2020年1月18日至2020年2月1日,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16日)。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马某甲(已判刑)非法成立 “九九归一世界大同”基金会并自任会长,任命侯某某(另案处理)为副会长,同时组建总部、高层管理群等核心领导微信群,管理下辖200余个“团队”,各团队负责人(团队长)通过微信招募会员,通过微信群宣扬“九九归一世界大同”基金会是经国家认定的合法“民族大业”平台,诱骗会员参与“50+1”、“60+1”、 “130+1”等所谓扶贫、医疗救济、持股分红等项目,谎称会员只需要缴纳几十元至几百元的会员费、报名费就能获得高额报酬,通过微信和口口相传的方式,面向全国各地群众实施诈骗活动,登记被害人人数达十万名。经审计,马某甲通过“九九归一世界大同”基金会收取会员款共计人民币56939372.12元。

2018年11月份,居住于本区**街的被告人夏某某经侯某某介绍加入“九九归一世界大同”基金会,进入高层管理领导微信群,担任该基金会统计,负责下属团队的会员汇总及资金收取,并转账至侯某某或马某甲银行卡内。后谢某某(另案处理)成为被告人夏某某下属统计,负责会员汇总及资金收取,将会员名单交被告人夏某某保管,将资金转至马某甲银行卡内。被告人夏某某以上述方式参与收取会员款共计人民币5191500.8元,包括其向侯某某转账的人民币137990.3元,向马某甲转账的人民币2420316.4元;谢某某向马某甲转账的人民币1426393.4元,以及马某甲失联后,谢某某继续收取的会员款人民币1206800.7元。后被告人夏某某及谢某某等人将后续收取的会员款予以分赃,其中被告人夏某某分得人民币40万元,用于还账及花用。

同年,被告人王某某经被告人夏某某介绍后加入“九九归一世界大同”基金会,并成立基金会下属的王某某团队,担任会长。王某某团队采用基金会上述活动模式,积极吸纳会员,收取报单费用,并将收取的会员款人民币54027.6元转入马某甲指定的被告人夏某某等人的银行卡内。

2019年9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江岸区工农兵路被公安人员抓获;2019年10月6日9时许,被告人夏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至本区公安分局**街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马某甲、谢某某、马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严某某、聂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6.被告人夏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王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舒慧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王某某现均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附表各二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 量刑建议书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