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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二部刑诉〔2020〕Z270号

被告人夏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长寿区**街道**期**栋**单元**。2015年5月31日,因吸毒被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霍城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3月21日,因吸毒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9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3时许,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长寿区**小区**期**幢**房门外将被告人夏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冰毒两大包、疑似毒品冰毒4小包。后经编号称量,1-6号疑似毒品分别净重44.22克、41.16克、0.31克、0.29克、1.0克、6.66克。经鉴定,1-5号对应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称量提取笔录、通话清单、户籍信息、前科劣迹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夏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朱某某证言;

4.毒品鉴定报告;

5.现场辨认及照片;

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共计86.9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辉

检察官助理:黄花满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十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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