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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394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出生于1988年****日,民身份证号50023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号,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小区****因犯抢夺罪,20075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抢夺罪,20139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20168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诈骗罪,2019年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1219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206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1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7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7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夏某某多次在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李家沱街道等地使用记号笔在路沿石、三轮车上书写虚假办证信息,在多名被害人通过其预留电话向其咨询时,被告人夏某某谎称可以办理各种证件,诱导被害人通过微信或银行卡向其支付办证费、保证金等。骗取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08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夏某某在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小区家中以办初中毕业证及户口页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300元。

2、2020年5月3日,被告人夏某某在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小区家中以办理开升降机证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800元。

3、2020年5月12日至5月18日,被告人夏某某在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小区家中以办理假“架工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3800元。

4、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夏某某在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小区家中以办理假“大专毕业证”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1300元。

5、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夏某某在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小区家中以办理假“户口本”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2300元。

6、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夏某某在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小区家中以办理“高中毕业证” 为由,骗取被害人丁某某1300元。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夏某某被公安民警捉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微信转账截图、微信收款截图、三方支付明细详情表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张某某、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怡君

                                      2020年8月17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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