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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726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租住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单元**,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渝北区******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此次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被告人夏某某先后七次从重庆市渝北区流窜至重庆市綦江区境内的打通镇、赶水镇、东溪镇实施入户盗窃,共计盗得现金人民币3200元、OPPO A9x手机一部:

一、2020年8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夏某某来到被害人林某某位于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的屋外,采取撬窗入户的方式进入房屋,从室内一条裤子荷包中盗走现金人民币500元。

二、2020年8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夏某某来到被害人许某某位于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的屋外,采取撬窗入户的方式进入房屋后,将屋内的衣物偷到屋外翻找,未发现有价值的物品后将衣物丢弃在房屋旁离开。 

三、在许某某家中盗窃后,被告人夏某某于2020年8月21日凌晨2时许,来到被害人张某某位于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的屋外,采取撬窗入户的方式进入房屋,在房屋二楼卧室内将张某某的一部OPPO A9x智能手机盗走。随后,夏某某将该手机带回重庆市渝北区销赃,获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四、2020年9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夏某某来到被害人邓某某位于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的屋外,采取撬窗入户的方式进入房屋,从卧室内一条裤子的荷包中盗走现金人民币700元后离开。

五、2020年9月5日0时,被告人夏某某来到被害人文某某位于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的屋外,采取撬窗入户的方式进入房屋,盗走堂屋凉沙发上一个黑色背包内小钱包中的现金人民币200元后离开。 

六、2020年9月5日0时许,被告人夏某某来到被害人左某某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村**组的屋外,采取撬窗入户的方式进入房屋,从卧室内一条裤子后包中盗走现金人民币500元后离开。 

7在盗窃了左某某家后,被告人夏某某于2020年9月5日凌晨1时许来到被害人喻某某位于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的屋外,采取撬窗入户的方式进入房屋,从卧室柜子上的裤子荷包中盗走现金人民币1300元后离开。

2020年9月15日,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旺街25号楼下将被告人夏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中国移动公司綦江分公司反馈材料、中国电信反馈材料、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物明细、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许某某、张某某、邓某某、文某某、左某某、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犯罪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讯问、搜查、血样提取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多次入户盗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所触犯的盗窃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某有刑事处罚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某盗窃犯罪对象为老年人,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小平

    检察官助理:石玉梅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被逮捕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

2.案件卷宗2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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