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塔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97********,傣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镇**村委**街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红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4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塔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云******号摩托车行驶至**线K1+5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冲出路面翻入排水沟中,造成驾驶人塔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红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塔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塔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1.84mg/100mL血。
被告人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塔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塔家祖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毅荣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联系电话:15094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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