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疏附县院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坎某,男,维吾尔族,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xxx,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住疏附县x乡x村x组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疏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疏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12月 5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案后,于2020年12月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发路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晚上20:00左右,被告人坎某在疏附县疏附县木什乡4村的一座餐厅跟朋友一起喝酒后醉酒状态、无证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往木什乡3村方向行驶,到木什乡4村4组时,被当地执勤民警发现并报警。经现场呼吸检测,显示其酒精含量为131.3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确认被告人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已达到法定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由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坎某无视国法,明知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是违法行为,依然无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危害周围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客观违法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坎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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