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区检公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地某某,又名凯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1993********,维吾尔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吐鲁番市高昌区**镇*社区**组**号,工作单位:乌鲁木齐天山区**局。因涉嫌诈骗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各种理由骗取多人财物,数额巨大。
1.2018年被告人地某某在网上认识迪某某,至2019年5月期间,其先后以车祸、家人住院、有能力帮办驾照为由,骗取被害人迪某某29000元人民币。
2.2019年6月,被告人地某某在抖音APP上认识热某某,之后以有能力办理驾照、帮其哥哥处理12分的违章为由,骗取被害人热某某13200元,尚有8880元未赔偿。
3.2019年8月,被告人地某某在朋友的婚礼上认识了阿某某,后以有能力为其安置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阿某某6590元,偿还300元,尚有6290元未赔偿。
4.2019年8月,被告人地某某在朋友的婚礼上认识阿某甲,后以有能力处理被害人朋友的违章为由,骗取被害人阿某甲3900元,已赔偿2000元,尚有1900元未赔偿。
5.2019年8月底,被告人地某某,在某餐厅吃饭时,认识热某甲,其以母亲住院手术需要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热某甲19700元。
6.2019年9月,被告人地某某通过朋友认识阿某乙,以母亲生病住院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阿某乙3440元。
7.2019年11月,被告人地某某在抖音上认识古某某,其以母亲重病需要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古某某25000元。
被告人地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材料、转账记录等书证;被害人迪某某、热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多人共计9421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先珍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高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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