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地某某诈骗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区检公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地某某,又名某某男性,197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1993********,维吾尔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吐鲁番市高昌***社区****号,工作单位:乌鲁木齐天山区**因涉嫌诈骗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各种理由骗取多人财物,数额巨大。

1.2018年被告人地某某在网上认识迪某某,至2019年5月期间,其先后以车祸、家人住院、有能力帮办驾照为由,骗取被害人迪某某29000元人民币。

2.2019年6月,被告人地某某在抖音APP上认识热某某,之后以有能力办理驾照、帮其哥哥处理12分的违章为由,骗取被害人热某某13200元,尚有8880元未赔偿。

3.2019年8月,被告人地某某在朋友的婚礼上认识了阿某某,后以有能力为其安置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阿某某6590元,偿还300元,尚有6290元未赔偿。

4.2019年8月,被告人地某某在朋友的婚礼上认识阿某甲,后以有能力处理被害人朋友的违章为由,骗取被害人阿某甲3900元,已赔偿2000元,尚有1900元未赔偿。

5.2019年8月底,被告人地某某,在某餐厅吃饭时,认识热某甲,其以母亲住院手术需要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热某甲19700元。

6.2019年9月,被告人地某某通过朋友认识阿某乙,以母亲生病住院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阿某乙3440元。

7.2019年11月,被告人地某某在抖音上认识古某某,其以母亲重病需要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古某某25000元。

被告人地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材料、转账记录等书证;被害人迪某某、热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多人共计9421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先珍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高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