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圣某某,女,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46********,汉族,文盲,农民,住兴化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圣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圣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的一天,被告人圣某某在明知罂粟为毒品原植物的情况下,在其位于兴化市**镇**村的蟹塘边上非法种植罂粟,于2020年4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予以现场拨除,经清点共计723株。经抽样鉴定,上述723株毒品原植物系罂粟。
案发后,被告人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泰州市药品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
5.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计数笔录、取样笔录及物证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圣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云程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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