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圣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9********,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会**村,住巢湖市**镇**街道。曾因赌博,于2018年8月22日被巢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退回巢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圣某某驾驶皖******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巢湖市内31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当日凌晨6时34分许,当其驾车行至该省道7.2公里处时,因疲劳驾驶,其行至道路右侧边缘,与相对方向由被害人韦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韦某某因颅脑损伤死亡、电动车损坏后烧毁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圣某某驾驶皖******号重型自卸货车离开现场。经巢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圣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圣某某于案发当日至巢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圣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20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等;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圣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圣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津津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