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色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31979********,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色达县,住色达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色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色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土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土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半自动步枪一支,存放在其位于住所附近一山洞处,归案后主动上交其藏匿在山洞中的一把疑似半自动步枪、两枚步枪子弹。色达县公安局民警在其该山洞内扣押该半自动步枪及子弹。经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6mm “56式”步机弹的非军用、改装7.62mm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土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色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索南彭措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处为色达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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