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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土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407号 

  被告人土某某,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2********,彝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0日5时许, 被告人土某某伙同零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流窜至东莞市**镇**社区**厂内的2楼员工宿舍,趁楼宿舍员工熟睡之机,潜入210宿舍盗走了被害人李某某一台黑色努比亚牌手机(价值1799.2元)和被害人唐某某一台紫色OPPO牌手机(价值667.53元),潜入209宿舍盗走了被害人高某某一台黑色OPPO牌手机(价值1169.1元)和被害人杨某某一台玫瑰金色VIVO牌手机(价值153.33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经侦查,侦查员于2020年7月3日11时许在本市**镇**村**路**门口抓获土某某。破案后,缴回一台黑色OPPO牌手机和一台玫瑰金色VIVO牌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土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萍

2020年1021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土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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