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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土某某妨害公务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687号

被告人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12001********,藏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号,于2020年9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钟山,四川助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95********。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7时许,被告人土某某与其朋友切某某醉酒后因打车未果,切某某将路边的共享单车砸向马路,浆洗街派出所民警刘某某带领辅警伍某某处警路过该地,遂口头传唤切某某至浆洗街派出所配合调查,土某某见状强行要求一起到派出所,民警便将二人带回浆洗街派出所。到达派出所后伍某某将切某某带至办案区,土某某不听劝告强行进入办案区,民警刘某某与辅警伍某某、李某某二人在将土某某带出办案区时,土某某将伍某某打伤,刘某某、李某某也在制服土某某的过程中受伤。此过程中刘某某随身佩戴的92式手枪掉在地上,土某某见状将手枪抢下,刚拿到手枪时被刘某某三人制服。经诊断:刘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伍某某头面部前胸壁软组织挫伤,李某某左手小指皮肤挫裂伤,左手无名指皮肤缺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视听资料;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土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亮亮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土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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