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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图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图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哈尼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97********,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捕前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图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图某以1200元钱的价格贩卖一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爬某。2019年8月9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图某在景洪市曼么囡村********内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图某交代了剩余毒品甲基苯丙胺藏放在曼景兰************,2019年8月10日凌晨2时40分,民警在被告人图某供述地点的一辆黑色弯梁摩托车坐垫下查获其藏放的毒品可疑物3袋,经称量,用白色塑料袋包裹蓝色封口袋装放的毒品可疑物净重58.42克(编号1组),用黑色塑料袋包裹蓝色封口袋装放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袋,称量净重19.64克(编号2组),共计净重78.06克。

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笨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黑色手机一部;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毒品移交证明、情况说明;3.证人爬某的证言;4.被告人图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聘请书、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西公司鉴毒字[2019]702号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提取照片、现场照片、电子物证提取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封装记录、二次封装记录、拆封记录、毒品封装/拆装辨认照片、二次毒品封装/拆装辨认照片、毒品称量记录、称检定证书、毒品称量及辨认照片、毒品取样鉴定记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人像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7.光盘7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图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图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78.0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图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雪涛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图某现被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手机一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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