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图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0211992********,维吾尔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广州市荔湾区**路**栋**房(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镇**栋**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3时许,被告人图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C****号小型轿车搭载同案人(车主)杨某驶至广州市荔湾区**路**路口西北*米处时,撞上周某某驾驶的粤A3****号出租车车尾,造成交通事故,随后被到场民警查获。民警到场后,图某某、杨*曾谎称是他人驾驶肇事车辆,后图某某对醉酒驾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图某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91mg/100mL,经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41.5mg/100mL。经认定,图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图某某已赔偿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违法照片、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小瑰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81883****。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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