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右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图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9221977********,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苏木机关**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镇**居委会**局后平房,无前科。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拉善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18时55分许,被告人图某某驾驶蒙M****4号“尼桑牌”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辖区内G307线1766KM+300米处时,被阿拉善右旗孟根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省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对被告人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132.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图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图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此致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晓妮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图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镇**居委会**局后面平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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