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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国礼茂盗窃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5202号 

  被告人国礼茂,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2********,其他民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700元,于2017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国礼茂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国礼茂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7日上午,被告人国礼茂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乐清市**街道**村**超市旁边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偷走,后将该车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330元。

2.2019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国礼茂从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台州温岭市**镇**路**号门口的小货车内偷走一本驾驶证和几根中华香烟。

3.2020年4月1日,被告人国礼茂在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便利店门口,趁被害人熟睡之际,从被害人处偷走黑色手机一部。

4.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国礼茂在广东省东莞市**镇**号的门口偷走金针菇一包。被告人国礼茂于2020年4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不予收押通知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物品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照片、收款收据、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国礼茂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国礼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国礼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国礼茂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国礼茂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国礼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国礼茂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宏

检察官助理:臧晓亮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国礼茂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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