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国某甲运输毒品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8〕385号

被告人国某甲,曾用名国某乙,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70********,傣族,文盲,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沧源佤族自治县********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当日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国某甲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6月4日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于2018年7月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国某甲驾驶一辆牌号为云******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沧源县勐董镇芒摆茶山时,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所穿外衣的左侧内兜中查获,外用黑色塑料袋包裹内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冰毒10包,净重171.4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证照片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国某甲运输大量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维芳

2018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国某甲现羁押于沧源佤族自治县看守所。

2.查获的毒品现存于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

3.移送侦查卷2册,光盘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