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国某某非法行医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国某某,男,汉族,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69********,大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巨野县**镇**庄**村**村**号,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号**室。2008年8月及2017年1月,被告人国某某曾因无证非法行医,先后两次被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局、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被告人国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国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9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8月、2017年1月,被告人国某某因无证非法行医先后两次由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局、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2020年5月24日、26日中午,国某某在本区**路**号**室租赁的房间内,为被害人侯某乙注射盐酸左氧氟沙星注射液及甲硝唑氯化钠注射液,并收取人民币480元。同年5月27日,死者再次前往上址诊治时在门口身亡。经鉴定,侯某乙系急性粒细胞白血病并引起多器官白细胞於滞、小血管内血栓形成等,终致多器官功能性衰竭死亡。国某某的非法行医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侯某乙疾病的治疗时间,与其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非造成侯某乙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

被告人国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在明知邻居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公安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上海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国某某的到案经过。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公安分局出具的《电话受理登记单、病人受理资料表格》《上海市宝山区院前急救病历》《关于张哲的工作证明、侯某乙心电图、上海市急救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案件移送书》《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现场笔录》《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询问笔录》《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责令改正通知书》《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实,120救护车收到国某某拨打的电话后出车到达现场,经急救后侯某乙抢救无效死亡,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国某某进行了询问和行政处罚,从被告人国某某居住地缴获医疗器械。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证实,国某某于2008年10月、2017年1月先后两次因非法行医受到行政处罚。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证据清单》证实,从上海市宝山区医疗急救中心调取到120电话通话录音、医生抢救过程视频及120受理单、病历等相关材料;从郭某某处调取到案发当时的监控录像。

6.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照片、《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意见通知书》,复旦大学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察办公室出具的《函》证实,被害人侯某乙系急性粒细胞白血病并引起多器官白细胞於滞、小血管内血栓形成等,终致多器官功能性衰竭死亡。国某某的非法行医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侯某乙疾病的治疗时间,与其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非造成侯某乙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

7.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27日,其发现一名男子倒在**路**号**室门口,遂报警。

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5月27日下午3点多,其见到国某某与一名拿着白色塑料袋的男子在一起。

9.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侯某乙同事,侯某乙2020年4月底出现牙疼,2020年5月病情逐渐严重。

10.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国某某住所的房东,国某某入住时自称是安装、维修空调的。

11.证人侯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侯某乙的儿子,侯某乙身体健康,去世前曾和家中说过牙龈肿痛和配药、打针情况。

12.被告人国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国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国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莉

检察官助理:蔡领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国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