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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国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公开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国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山东省寿光市**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国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1日,被告人国某某与微信号为“DYJGW888”的人联系,通过淘宝网向其购买了两个疑似象牙制品手镯。2019年9月23日,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个手镯系亚洲象或者非法象上门齿(现生象牙)制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国某某非法购买象牙手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国某某拘役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承霞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寿光市**路**号**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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