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诉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国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31970********,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依兰县**乡**村村书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乡**村。2018年11月20日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非法处置扣押财产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国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国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1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1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2日,依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3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依兰县**乡**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颜某某工程款利息人民币463,504. 32 元。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6年5月20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2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0月12日,申请人颜某某向依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6〕黑0123民初167号、〔2016〕黑01民终2050号判决书,2016年11月29日依兰县人民法院以〔2016〕黑0123执4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押依兰县**乡**村村委会机动地李某甲一垧半地、张某甲三垧地、刘某甲鱼池南两垧、王某甲房东四垧地、大洞子一垧八地、学校房东一垧半地、五垧三南一垧半地、松树林两垧地、西沟子十垧多地、南墙子四垧半地,扣押期限三年。同日法院将执行裁定书送达**村村主任王某甲,王某甲收到裁定书后将裁定书扣押土地情况告知**村村委会支部书记被告人国某某。国某某在明知该村机动地被法院依法扣押的情况下,于2017年2 月21日将王某甲房东四垧地中的一垧九亩地以人民币83,500元承包给同村村民应某甲,承包期限至2027年;于2017 年3月4日将大洞子地中七亩地以人民币23,100元承包给同村村民王某乙,承包期限至2027年;于2017 年3月4日将西沟子十垧多地中的三垧二亩地以人民币105,600元中承包给同村村民李某乙,承包期限至2027年;于2017年3月10日将学校房东一垧半地以人民币10,000元承包给同村村民钟某某,承包期限一年。所承包机动地款合计人民币222,200元未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被国某某用于偿还**村债务,致使生效的〔2016〕黑0123民初167号、〔2016〕黑01民终2050号判决书无法执行,申请人损失无法挽回。
经侦查,被告人国某某于 2018 年 11 月19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职务证明、党关系证明、判决书、执行申请书、执行裁定书、执行笔录、村集体经济组织非经营性收款收据等;
2.证人王某甲、张某乙、王某丙、郑某某、葛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国某某明知已被法院扣押的土地而予以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汝绍华
2019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依兰县**乡家中。
2、全部案卷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