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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国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国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国某某以为朱某某办廉租房和办理低保为由,共计诈骗朱某某12,000.00元人民币,同年6月在安邦热力附近又以为杨某某办廉租房为由诈骗杨某某6,0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18,000.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长荣

(院印)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通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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