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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国某某盗窃、抢夺;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国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1********,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天津市武清区**镇**村,现住址同上。2019年8月6日分别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因诈骗被行政拘留五日,合并执行十五日。现因涉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以涉嫌盗窃罪、抢夺罪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68********,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天津市武清区**街**村,现住址为武清区**镇**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国某某涉嫌盗窃罪、抢夺罪,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国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在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五七村东侧大棚附近,盗窃孔某某大江中海牌电动三轮车一辆,车内有衣服、及现金400元。后被告人国某某将上述车辆(不含车内物品及现金)转卖给被告人孙某某在天津市武清区**街经营的“**平价电动车”店。经天津公安局武清分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国某某于2020年6月21日,在天津市武清区河北屯镇石薄庄村地里,盗窃杨某某顺丰鸟牌电动三轮车一辆, 车内有毯子、喷壶、桶、水壶、坐垫、小挠、八锄、皮龙、农药、钱包、布包及现金700余元等物。后被告人国某某将上述车辆(不含车内物品及现金)转卖给艾某某。经天津公安局武清分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国某某于2020年9月19日,在天津市武清区河北屯镇肖赶庄村北侧大棚附近,盗窃刘某甲强胜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后将上述车辆转卖给被告人孙某某在天津市武清区**街经营的“**平价电动车”店。经天津公安局武清分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750元。

被告人国某某于2020年 6月9日,在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后赶庄村北侧地里,趁刘某乙不备,将其顺丰鸟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抢走,后将上述车辆转卖给被告人孙某某在天津市武清区**街经营的“**平价电动车”店。经天津公安局武清分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750元。

被告人孙某某明知被告人国某某卖给其的三辆电动自行车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后变卖。

被告人国某某、孙某某后被抓获,被告人国某某所获部分赃款已挥霍,部分赃款已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陈述;2.鉴定意见: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文件;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国某某、孙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国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国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国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并变卖,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国某某、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国某某抢夺老年人财物,曾因盗窃行政处罚,均可从重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国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国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博

检察官助理张永頔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国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卷移送:光盘二张、现金2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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