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19〕830号
被告人国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号。2019年10月5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国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国某某自2017年3月以来在即墨区**街道**村**印花厂”违反国家规定,直接将冲刷印花版上颜料的废水排入污水管道。上述过程中产生的废颜料属于危险废物。
被告人国某某于2019年10月4日经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国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超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预审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5.光盘一张。
6.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出具的关于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认定委托书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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