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国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莱州市**镇**村**号,住莱州市**小区**幢**单元**楼。2006年3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2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7年10月25日因吸毒被莱州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2020年6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系一名出租车司机,2020年4月23日0时许,王某某驾驶鲁******出租车从莱州市立交桥北载着国某某等共4名乘客沿着城三路由北向南行驶到莱州市科技广场世纪钟红绿灯路口处时,因王某某未按照国某某的要求先送国某某回家,被告人国某某在行驶的车内与司机王某某抢夺方向盘,王某某立即停车,在车内二人相互撕扯,后国某某下车踹了王某某一脚后,王某某随即下车与国某某发生厮打,期间被告人国某某对王某某拳打脚踢,并使用拳头多次击打王某某头面部,直至周围群众上前将二人拉开。
2020年6月8日,经莱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双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认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国某某被莱州市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到案材料、莱州市中医院门诊病历、损伤检验记录等书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国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虎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小区**幢**单元**楼。
2.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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