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北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国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市,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海北镇**村**组**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北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国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到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2时许,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通北中队民警侯某某、辅警俞某某在通北镇兴隆加油站西50米的公路旁,对被告人国某某所驾驶的黑M****6号大型货车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车存在违规改型行为,遂向国某某开具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又因该货车涉嫌超重,执法民警要求国某某去通北镇交警队处理超重问题,国某某心生怨恨,驾驶该货车故意撞击执勤警车和民警侯某某所驾驶的迈腾轿车,致两车损坏,经鉴定:两车受损部分价值人民币12,802.6元。
经侦查,被告人国某某于2020年1月3日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受损车辆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户籍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告知书,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证书复印件,北安市公安局辅警工作证复印件,情况说明,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3.证人证言:侯某某,俞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
7.视频资料:案发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国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晓丽
检察官助理:张 彪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国某某现羁押于北安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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