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国某某妨害公务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岱检部一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国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泰安市泰山区**镇**村**号,现住泰安市岱岳区**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国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国某某酒后拨打泰安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称被人殴打,在接警人员接警过程中,被告人国某某对接警人员进行辱骂;当日15时许,泰安市公安局满庄派出所民警出警后,被告人国某某对出警民警及辅警进行辱骂,在民警询问被告人国某某报警事项过程中,被告人国某某打民警李某脸部一巴掌,并用脚踢踹辅警刘某、公某某。

2.2019年10月13日16时许,在泰安市公安局满庄派出所,被告人国某某在接受民警讯问签字时,用左拳打民警袁某下巴两拳。经鉴定,袁某左侧舌缘有舌粘膜破损,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国某某于2019年10月13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满庄派出所民警拘传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邢某某等7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国某某妨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国某某有期徒刑一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 静

董 雪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国某某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