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国某甲(曾用名国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31987********,汉族,高中文化,打工,出生地山东省莱州市,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莱州市**镇**村**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国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国某甲于2019年11月21日15时30分许,无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218省道由北向南行至218省道莱州段40KM+900M处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该车损坏,致国某甲伤。经鉴定,被告人国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2mg/100ml血液。经莱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国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办案说明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莱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证人杨晓明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国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国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国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该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血液,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国良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国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镇**村**号。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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