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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国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7028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威海市环翠区******室,现居住于威海市环翠区**大院东侧**楼,系威海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员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国世峰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国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14时9分许醉酒后驾驶鲁K0C93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威海市环翠区文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鲸园小学北门时,与道路中间护栏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国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后,被告人国某某离开事故现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身份信息、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等书证;被告人国某某供述与辩解;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沿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媛媛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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