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刑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国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90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街道**委**组**号,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镇**。2013年7月2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8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国某某饮酒后驾驶黑N****6号银色帕萨特牌小型轿车,在黑河市爱辉区罕达汽镇红旗村沿兴安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兴安路与红旗街交叉口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佟某某(女,41岁)及路边王某某的瓜子摊位相撞,致佟某某受伤,车辆及瓜子摊位受损。经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鉴定人佟某某外伤致颈髓挫伤属轻伤一级;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国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33.3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黑河市交警支队爱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国某某在此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佟某某、王某某不承担责任。案发后,国某某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并得到王某某谅解。
经侦查,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国某某在黑河市爱辉区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国某某驾驶的黑N****6号银色帕萨特牌小型轿车的照片。
2.书证被告人国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到案及破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材料等。
3.证人王某某、闫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佟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黑河市交警支队爱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国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孙磊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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