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国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现住包头市昆区**湾**栋**单元**号,2020年3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时25分许,被告人国某某酒后驾驶蒙BT****号北京现代小型轿车沿团结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白云路交叉口西200米处向被转弯时,与团结大街由东向西行驶的刘某某蒙BT****号北京现代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刘某某车内乘客李某某受伤,造成一人受伤、两车受损之道路交通事故,国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国某某血中乙醇浓度为18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情况。
2、书证被告人国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其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被告人国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经过及其驾车前饮酒的事实。
4、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陈述,证实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被害人李某某受伤、刘某某车辆受损情况。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实被告人国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6、鉴定意见血中乙醇检验报告,证实案发后经对被告人国某某采血检测,其血中乙醇浓度为182.4mg/100ml,系醉酒。
7、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8、书证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国某某被动到案的情况。
9、书证协议书、收条,证实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血中乙醇浓度182.4mg/l00ml,造成事故并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飞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国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47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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