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二连检一部刑诉〔2020〕Z90号
被告人国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82********,蒙古族,初中文化,群众,二连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现住二连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经二连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21981********,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现住二连市**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经二连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二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国某某、刘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分院移送审查起诉。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将该案于2020年12月1日交办本院,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收到案件材料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5月间,被告人国某某受他人委托准备向蒙古国出口旧自卸车,随后其联系到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实地查看车况后,在发现两辆“北奔”品牌的旧自卸车行驶里程数值较大、贴有非原车外饰及车辆内部磨损严重,且其中一辆大架号与铭牌不符的情况下,仍认为可以使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证号:20-05-******)以库存车的名义出口,并约定代理费用为1.55万元。为达到上述目的,二人商量后将原车里程表数字调小,清除车辆外饰,找人伪造了车辆的铭牌、合格证并篡改了车辆识别代码。5月20日,报关公司以070520200050026436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向二连海关申报出口上述两辆“北奔”品牌自卸车。次日,二人得知上述两辆旧自卸车原车里程表数值仍过大,二人商议后,由国某某带人进入海关监管区,使用新购买并篡改数值的里程表将原车里程表替换。5月25日,二连海关进行查验时,发现实际出口车辆与申报材料不符。经称重,涉案的两辆“北奔”品牌的旧自卸车重量为34350千克。
经内蒙古锡林浩特市众刚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涉案自卸车使用程度较高,磨损较为严重,现时状况不能满足商品车的要求(非新车)。车辆VIN码篡改,不符合GB16735-2019《(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码》的相关规定。车辆技术条件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QC/T222-1997《自卸汽车通用技术条件》与JB/T5943-199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报关单等资料、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常某某、全某某、郝某某、谈某某、好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国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评估报告书;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国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国某某、刘某某逃避海关监管,采取替换里程表、伪造车辆铭牌和合格证等方式,将旧自卸车以库存车名义申报出口,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国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国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小东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国某某、刘某某均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国某某联系电话:1884795****、刘某某联系电话:1554795****;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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