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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国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539号

被告人国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号附**。因犯抢劫、盗窃罪,于2000年4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4月、2015年1月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贩卖毒品罪合并执行一年二个月,2017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国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小区**栋**,趁无人之机,使用放置在房外消防栓处的钥匙进入房间,盗走被害人唐某某放置在卧室内的一台小米笔记本电脑和一个无线鼠标,随后以人民币200元(以下币同)的价格贩卖给南岸区的游摊。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涉案笔记本电脑和鼠标价值1778元。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国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涉案笔记本电脑购买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5《监控视频截图》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7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国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有多次故意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国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明江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国某某现被羁押在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提讯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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