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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矿业有限公司、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围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单位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3U,单位地址: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组,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629********7816,满族,初中文化,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河北省森林公安局木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森林公安局木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围场县**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矿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将该公司位于木兰林场孟滦分场南山咀营林区小杆洞子沟的珍珠岩矿区承包给刘某某,刘某某在经营期间超出审批范围,非法占用农用地7.18亩,林地上原有植被完全毁坏。刘某某撤出该矿区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矿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在该矿区继续开采矿石,期间超出审批范围非法占用农用地6.76亩,林地上原有植被完全毁坏。

经查,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隆润珍珠岩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隆润珍珠岩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隆润珍珠岩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共13.94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书证;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围场县**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志

20201111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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