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回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77********,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青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7日15时许,青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青县**小区西侧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在检查一辆车牌号为冀J8****的银灰色长安牌轿车时,民警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该车驾驶员回某某进行测试,回某某呼出的气体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 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回某某静脉血液中检测乙醇成分含量为92.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回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志江
2020年8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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