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四龙多灯、其珠故意杀人案)_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州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四龙多灯,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291977********,藏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新龙县,住新龙县**乡**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新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经新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新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其珠,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291981********,藏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新龙县,住新龙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新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经新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新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四龙多灯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其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移送新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19年12月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4日至1月18日;自2020年4月3日至4月1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18日至2020年3月2日;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四龙多灯与日某某(系本案被害人、男、藏族、殁年29岁)因在甘孜县**茶楼打牌借钱问题产生矛盾,被害人日某某将被告人四龙多灯打伤,因该事双方一直未调解,被告人四龙多灯便找被害人日某某索要医药费。2019年8月5日被告人四龙多灯得知被害人日某某可能会到新龙县拉日马镇,当日晚上被告人四龙多灯叫其珠帮忙寻找被害人日某某是否在拉日马镇,并通过微信将其照片发给了被告人其珠,还告诉被告人其珠找到被害人日某某后将其手脚打断和开车撞他。8月6日8时许被告人其珠将被害人日某某的行踪及照片发给了被告人四龙多灯,当日14时许被告人四龙多灯驾车在拉日马镇泽龙多村附近与被害人日某某所驾车辆相遇,随即被告人四龙多灯下车持枪向被害人日某某开枪射击,后又朝驾驶室扔石头,之后便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日某某死亡原因系右背部枪弹损伤导致大出血死亡。

被告人其珠于2019年8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四龙多灯于2019年8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四龙多灯、其珠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四龙多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其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茂林

检察员:褚欣毅

2020年6月11日

附:1、被告人四龙多灯、其珠现羁押于新龙县看守所;

2、该案卷宗伍册,卷内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拾陆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