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四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61972********,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康定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对四某某取保候审,本院决定2021年1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四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四某某将其几年前亲戚赠与的一支射钉枪存于康定市新都桥镇新二村自己帐篷内,2020年9月6日,康定市公安局民警在巡查中发现该枪支。经鉴定,该枪是以射钉弹(火药)为动力,推动铅弹完成有效击发的非军用、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四某某到康定市公安局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四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四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你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忠蓉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2.《证人(鉴定人)名单》《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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