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四某某、洛某某等五人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四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11995********,藏族,文盲,中共党员,捕前在康定市**打火队第二大队上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住康定市**乡**村。2020年6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九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九龙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九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九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洛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11996********,藏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住康定市**乡**村**组**号。2020年6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九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九龙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九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九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曲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11992********,藏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住康定市**乡**村**组**号。2020年6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九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九龙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九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九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11991********,藏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住康定市**乡**村**组**号。2016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甘孜州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2018年1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九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九龙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九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九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被告人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11979********,藏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住康定市**乡**村**组**号。2020年6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九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九龙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九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九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九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四某某、洛某某、曲某某、竹某某、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几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下午,被告人四某某、洛某某、曲某某、竹某某、郎某某从康定市**镇来到九龙县,吃过晚饭后,几人相约到位于九龙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的 “**演艺中心“1”号卡座喝酒玩耍,当晚11时许,同在演艺中心喝酒的被害人王某某路过“1”号卡座的时候,与“1”号卡座的甲某打招呼后和另一被害人李某某一同在演艺中心吧台准备结账离开。此时,被告人洛某某无故向吧台方向的王某某、李某某扔啤酒瓶、矿泉水瓶,被告人竹某某也向站在吧台的两名被害人进行挑衅,继而被告人四某某、洛某某、曲某某、竹某某、郎某某一起用啤酒瓶、烟灰缸、拳脚相继殴打二被害人,并无故挑衅其他在演艺厅玩耍和演艺厅外路过的陌生人。经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文政审查)鉴定书,甘公物鉴(2020)1170号、甘公物鉴(2020)1171号鉴定意见:被害人王某某所受损伤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李某某所受损伤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事后,几被害人的家属赔偿了两名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四某某、洛某某、曲某某、竹某某、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四某某、洛某某、曲某某、竹某某、郎某某酒后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竹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系累犯。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几被告人的家属积极赔偿了两名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德琼

检察官助理:赵来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四某某、洛某某、曲某某、竹某某、郎某某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一卷5册、起诉书一式二十八份;证人名单一份、光碟7碟、移交物品清单一份一并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