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炉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根某某,男性,藏族,初中文化,农民,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71997********,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刑拘前住炉霍县**乡**村,2020年9月2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某罪,被炉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炉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炉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四某某,男性,藏族,小学文化,农民,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71974********,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刑拘前住炉霍县**乡**村,2020年9月7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某罪,被炉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炉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炉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炉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四某某、根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某罪, 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下午,被告人四某某与根某某在炉霍县泥巴乡四季沟将27根木料装入四某某的大车内。次日凌晨由根某某驾驶从炉霍县出发,四某某坐在泽某某驾驶的长安车以大车走前、小车押后望风模式两车向甘孜县方向行驶。当天6时许,炉霍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在炉霍县更知乡境内(洛戈梁子)日常巡逻时,现场挡获根某某和装有云杉木料的大车,四某某见大车被挡后逃匿现场。
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非法运输的木料为云杉。原木材积为23.050m³,折合立木蓄积为35.462m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根某某和四某某用大车在无合法运输手续的情况下进行运输木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某罪追究刑事责任。1、二被告人均系抓获归案。2、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均无犯罪前科系初犯。3、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对二被告人提出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罚金4000元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炉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洛绒扎西
检察官助理:王琦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附件: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炉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检察院认罪认罚卷1册
4.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14册
5.换押证2份
6.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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