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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四川**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李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诉刑诉〔2020〕4号

被告单位四川**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

诉讼代表人李某乙,男,1986年** 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6********,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小区**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72********,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高中文化,四川某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因本案于2017年6月6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7月10日取保候审,2018年7月10日被取消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四川**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四川**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是由自然人投资或者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营业执照上核准的经营范围记载“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2014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在喻某某处接管被告单位四川**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并进行经营。2014年12月26日,马某某以其100%投资的南江县**茶业有限公司股权210万元作质押,拟向被告单位四川**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210万元。2015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单位四川**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借款投资南江县**茶业有限公司(法人马某某)茶叶项目为名,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城区内公开宣传,并书面承诺借款月利率为1.8%或者2%,与甘某某、张某某等26人签订投资理财居间服务合同等,“借款”1509000.00元,且该“借款”未进入被告单位四川**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账户,也未投资到南江县**茶业有限公司项目中。被告人李某甲用所吸收的资金支付了房租、水电、部分员工工资外,归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等,现仍有1067870.65元未归还。2016年6月24日,被告单位四川**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两年未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安机关民警于2017年6月5日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作案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集资参与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四川**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00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是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江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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