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单位四川省**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51208157********,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坝**区。
诉讼代表人毛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系四川省**装备有限有限公司**。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1197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四川**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10日被监视居住,2018年5月8日被解除监视居住。2020年5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成都市**新城**栋**楼**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四川省**装备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单位四川省**装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日,法定代表人李某某。2015年12月,四川**装备有限公司公司法人、实际控制人即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被告人吴某某的介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价税合计金额8%的价格向黄某某(另案处理)控制的雅安**工贸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经鉴定, 四川省**装备有限公司共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 价税合计金额1186375.00元,抵扣税额172379.24元。2016年12月补缴增值税款、滞纳金、城建税及附加,共计219163.83 元。
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到简阳市公安局十里坝派出所投案自首;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吴某某到成都市公安局九里提派出所投案自首,并退清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50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四川**装备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萍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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