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筠检刑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单位四川宜宾**有限公司**镇**采石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7052173****。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住遂宁市**区**街**号**栋**单元**号。系四川宜宾**有限公司**镇**采石场法定代表人。
本案由筠连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四川宜宾**有限公司**镇**采石场、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018年期间,四川宜宾**有限公司**镇**采石场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将林地占用进行开采玄武岩,经对现场占用林地面积以及地类进行鉴定,被占有林地面积为32744平方米(折合49.116亩),其中用材林26098平方米(折合39.147亩),防护林6646平方米(折合9.969亩)。
被告人唐某某是四川宜宾**有限公司**镇**采石场法定代表人,对采石场非法占用农用地负有直接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四川宜宾**有限公司**镇**采石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唐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许可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筠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母 莉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547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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