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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嘎某某盗窃案)_江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达县人民检察院

江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嘎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21998********,藏族,高中,公益性岗位 ,工作单位江达县****,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江达县,住址江达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江达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3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嘎某某于2020年5月份(具体时间不详)偷拿被害人格某某家中钥匙当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期间使用该钥匙前后多次潜入被害人家中进行盗窃,其中三次盗窃未果,另外三次分别盗窃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现金一次;金戒指一枚;14000元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现金一次,共计价值25000元(贰万伍仟圆整)人民币财物(已全部挥霍,未追回)。最后一次进入被害人家中准备盗窃时,被室内的被害人格某某和正在现勘的民警当场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嘎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已积极退赔部分财物(壹万元整人民币),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钥匙;

2.书证: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籍证明信1份;案件来源材料、谅解书、江达县人民医院诊断书等;

3.被害人格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西藏昌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昌公(物)鉴(手)字【2020】108号);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被害人家中价值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人民币)财物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嘎某某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又有入室盗窃、多次盗窃的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嘎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嘎某某积极向被害人道歉、并已退赔部分赃款(壹万元整人民币),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宽处理;被告人嘎某某认罪、悔过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可以酌定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意见,建议对被告人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达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仁青央措

书 记 员:贡嘎曲珍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江达县**镇**村。

2.本案卷宗2册共90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涉案财物钥匙1把,光盘1个,随案移送。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7.《证据开示清单》1份。

8.《认罪认罚案件拟指控犯罪事实告知书》1份。

9.《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1份。

10.《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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